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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訴訟,除當事人與聲請人外,尚有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可能受到影響,為保障其程序主體權,家事事件法第77條按照利害關係人受影響程度將其區分為「法院應通知參與程序者」或「法院得通知參與程序者」,本文即針對此項規定之解釋、適用與法理作一詳盡之解析,值得學習研究者、以及實務操作上參考。
【出處】
家事非訟程序之關係人
作者:沈冠伶(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)
收錄於:月旦法學教室,124期,2013年2月,39-51頁。
http://lawdata.com.tw/tw/detail.aspx?no=174303